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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久康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940号 

被告人史久康,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93********,汉族,大专文化,系**有限公司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路**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被告人史久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久康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史久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史久康,听取了被告人史久康的辩护人彭其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至5月5日期间,被告人史久康与邱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租用许某某(已判决)位于本区葛关路35号的门面房,提供扑克牌、筹码等工具,供他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并约定被告人史久康与邱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四人平均分配利润,每场给许某某人民币300至500元不等的租金。其中,被告人史久康负责赌场管理、记账、兑换筹码、利润分配,邱某某负责赌场管理、记账、兑换筹码,姚某某、杨某某负责赌场管理、招徕赌客。赌场经营期间,共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1.915万元。其中,被告人史久康分得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史久康主动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某、纪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久康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电子数据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久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久康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久康与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史久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久康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四年四个月,并处人民币四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史久康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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