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史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区**街道**村**营**号。被告人史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后,因又犯盗窃罪,分别于2015年12月、2017年6月、2018年7月、2019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1日因刑满被释放。被告人史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史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吕某某、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史乐,听取了被告人史乐及值班律师简文欣、被害人吕某某、班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史乐秘密进入被害人吕某某位于我区程桥街道荷花小区的家中,将放置于客厅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760余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窃走;
2.2020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史乐在我区程桥街道荷花路,将被害人班某某存放于轿车内的价值人民币3,600余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等物品窃走。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史乐被公安机关抓获,史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吕某某被窃电脑被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
2.被害人吕某某、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史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勘验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乐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戈明
2020年4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史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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