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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代彬、朱元生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史代彬,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号,现住金堂县****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元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大道**段**号, 现住金堂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阳辉金,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镇**路**号, 现住四川省金堂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高利转贷罪,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3月11日经我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段**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高利转贷罪,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12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5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5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代彬、朱元生等人涉嫌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从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9日,从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1日,从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史代彬、朱元生、阳辉金、吴某某、罗某某、刘某甲、何某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史代彬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如下:

一、高利转贷罪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史代彬安排其成都**公司的会计罗某某、刘某甲等人以史代彬实际控制的**有限公司和四家空壳农业公司需要流动资金购买苗木为由,编造虚假材料,每年向金堂县**银行等银行以0.7%至0.9%的月息申请人民币2000万左右的贷款,后将贷款转入私人账户以2.68%至3%的月息出借给龙某某、阳某某、周某某、汪某某等人,牟取高额利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二、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史代彬等人向他人出借款项到期后,安排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通过电话进行催收,不能如期偿还的利滚利重新计算本息,并组织被告人朱元生、阳辉金、吴某某、何某某等人采用纠缠、滋扰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偿还借款。

1、2015年1月左右,被告人史代彬邀约被害人龙某某到金堂县恒大酒店茶楼,并安排被告人朱元生、阳辉金等人在场随时候命,恐吓被害人龙某某,逼迫其写下4008万元的借条并强迫其用价值远远高于借款金额的淮口新天地铺面作抵押。

2、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史代彬安排被告人阳辉金、何某某等人轮班看守在四川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被害人龙某某,恐吓其偿还债务并给予看守人员花销费用。

3、2015年的某几天,被告人史代彬召集被告人朱元生、阳辉金等人两次到被害人龙某某经营的金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驱赶公司员工,先后用铁链和电焊封锁大门的方式阻工,导致该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4、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史代彬因未找到被害人龙某某,召集被告人朱元生、阳辉金、吴某某等人在金堂县人民法院拦截其员工丰某某,不让其离开,迫使被害人丰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5、2015年11月16日,被害人丰某某被带至金堂县公安局水城派出所接受调查后,被告人史代彬安排被告人朱元生、阳辉金、吴某某、何某某、刘某乙等人轮流在派出所看守、滋扰被害人丰某某至11月20日,恐吓其找出龙某某,时间长达5天4夜。

6、2016年7月,被告人史代彬召集被告人朱元生、阳辉金等人到被害人阳某某的公司,以扣车、辱骂、殴打等方式,恐吓被害人阳某某偿还债务。

7、2016年8月,因被害人阳某某抵押的承兑汇票无法兑现,被告人史代彬召集被告人朱元生、阳辉金、何某某等人找汇票所有人魏某某讨债,在被害人魏某某居住地武侯区一小区门口拉横幅、播放“魏某某欠债不还”的音频等,滋扰被害人魏某某,恐吓其偿还债务。

8、2017年8月,被告人史代彬安排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到贵州省清镇市的**有限公司跟踪、滋扰被害人汪某某,恐吓其偿还债务。

9、2018年4月、9月,被告人史代彬先后召集被告人朱元生等人开车将被害人汪某某公司门口及商混站出入口堵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被告人史代彬等人为发泄情绪,任意丢弃垃圾、使用沙发堵门、故意破坏其办公楼内的花盆等物品。

三、非法拘禁罪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史代彬邀约被害人周某某和汪某某到金堂县大蓉和酒楼旁的茶楼商量还款事宜至当日18时许,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史代彬不准二人离开,并安排被告人朱元生、吴某某、阳辉金、陈某某等人看守,直至次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周某某同意还款方案后,二人才被准许离开。二人被拘禁时间长达十四小时。

四、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5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史代彬安排被告人朱元生等人跟随被害人龙某某到其家中,并在其家中滞留一天一夜。

2、2016年7月,被告人史代彬安排被告人阳辉金、何某某、刘某乙、钟某某等人先后滞留在被害人周某某的家中,时间少则七天,多则一个月。

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史代彬、朱元生、阳辉金、罗某某、刘某甲、何某某被挡获归案;10月24日,被告人刘某乙被挡获归案;10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挡获归案。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钟某某、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被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代彬、罗某某、刘某甲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代彬、朱元生、阳辉金、吴某某、何某某恐吓、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代彬、朱元生、阳辉金、吴某某、陈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代彬、朱元生、阳辉金、何某某、刘某乙、钟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代彬、朱元生、阳辉金、吴某某、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雪

2019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史代彬、朱元生、阳辉金现羁押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刘某乙、陈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十三卷,光盘三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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