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史修虎,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8********,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户籍地同上)。被告人史修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5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2年11月6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12月19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6年12月30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于2017年11月29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3月14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于2020年1月8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史修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修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史修虎,听取了被告人史修虎及其值班律师董瑞瑞和被害人颜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至7月8日,被告人史修虎采取随机作案方式,先后至江苏省泗阳县史集医院、宿迁市宿豫区丁嘴医院、大兴医院盗窃作案4起,盗得医院病人或其亲友现金、手机、DVD播放器等财物,涉案价值共计1535元。具体犯罪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史修虎至江苏省泗阳县史集镇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将颜某某放在病房内桌上的一部白色0PP0手机及110元现金盗走。经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0PP0手机价值446元。合计被盗财物价值556元。
2.2020年7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史修虎至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医院一楼输液大厅内,将大厅内一台黑色飞利浦DVD及一只粉红色方形时钟(型号不详,无法鉴定)偷走。经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DVD播放器价值167元。
3.2020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史修虎至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丁嘴医院住院部一楼病房,将王某某放在桌上的100元现金及一部红色直板亿优牌老年手机盗走。经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老年手机价值122元。合计被盗财物价值222元。
4.2020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史修虎至宿迁市宿豫区大兴镇大兴医院住院部一楼病房,将陈某某放在桌上的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盗走。经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90元。
另查明,被告人史修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及制作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证言;
3.被害人颜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史修虎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宿豫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7.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修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修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随机作案方式多次对医院病人或其亲友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修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修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修虎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从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裕胜
检察官助理:徐桂林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史修虎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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