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光辉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渝检二分院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史光辉(别名史光伟,绰号“尾巴”),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4********,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社区**组**号。因犯绑架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7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经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万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光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向万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4日、自2020年6月23日至7月7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3日至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在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未与住户崔某甲家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要求崔某甲、秦某某夫妇搬迁。遭到拒绝后,**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已判刑)指使冉某某(已判刑)找人对崔某甲、秦某某夫妇的儿子崔某乙(本案被害人,殁年31岁)实施报复,并许诺事后给予冉某某报酬。

2007年9月16日12时许,冉某某找到涂某某(已判刑),让其邀约被告人史光辉“教训”崔某甲的家人。涂某某电话邀约史光辉到万州区**车站冉某某的住处,史光辉与冉某某见面后,王某某(已判刑)也受邀赶来。在冉某某授意和指认下,史光辉与王某某共同前去“教训”被害人崔某乙。当日13时30分左右,史光辉与王某某跟随崔某乙至万州区**车站侧门出站口附近,对崔某乙实施殴打。王某某用拳击打崔某乙头面部,史光辉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崔某乙右臀、右大腿部位,崔某乙负伤反抗,史光辉朝崔某乙胸部捅刺一刀,致崔某乙受伤倒地后二人逃离现场。当日,崔某乙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崔某乙系损伤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史光辉逃逸在外。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社区御人堂酒店门口将史光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万州区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万州区公安局提取的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涂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和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光辉的供述和辩解;

4.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万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光辉受他人邀约、指使,伙同他人持刀捅刺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光辉曾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光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格

检察官助理  刘浩

                                    2020628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史光辉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