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史利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隆昌市人,居民,住隆昌市**镇**街**幢**号。2012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隆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7月23日因本案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敏、沈大超,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利君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26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至7月21日期间,吸毒人员曾某某在其租住的隆昌市古湖街道仁和西巷30号12栋3单元1楼3号屋中三次向被告人史利君购买毒品冰毒用于吸食,并通过微信向史利君支付毒资共计800元。2019年7月21日下午,曾某某帮吸毒人员陈某某从史利君处购买了毒品冰毒,并通过微信将陈某某转来的200元毒资转给了史利君。2019年7月19日至7月21日期间,吸毒人员钟某某在曾某某租住的屋中三次向史利君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通过微信向史利君支付毒资共计600元。
2019年7月22日下午,公安民警在曾某某租住的屋中将被告人史利君抓获,并查获其藏在该屋中电视柜抽屉、客厅茶几等处的疑似毒品冰毒44.11克、麻古13.41克。经鉴定,其中38.46克疑似毒品冰毒的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3.41克疑似毒品麻古的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利君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利君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属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炽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史利君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
2.起诉书一式8份;
3.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10张;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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