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史力强,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号。被告人史力强曾因嫖娼,于2000年8月被收容教育6个月;曾因诈骗,于2001年4月被原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4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经减刑后于2015年4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史力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力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史力强谎称其名下有公司,取得被害人盛某某的信任后,多次编造虚假事由在本市新北区玉龙湾花园等地骗取被害人盛某某人民币24万余元。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史力强谎称其名下有公司,取得被害人臧某某的信任后,多次编造虚假事由在本市新北区典雅花园等地骗取被害人臧某某人民币5.7万元。
被告人史力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书等书证;
2.被告人史力强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盛某某、臧某某的陈述;
4.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力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力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力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力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运明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史力强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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