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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卫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史卫俊,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尉氏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卫俊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7日、8日,被告人史卫俊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以开封市**发展有限公司名义向**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份,金额合计5740230.36元,税额746229.64元,其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认证抵扣58份,金额合计5642938.32元,税额733581.68元。

被告人史卫俊于2018年5月25日到尉氏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郑州市公安局经八路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年龄情况;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史卫俊在辖区内未发现有犯罪记录;开封市**有限公司出具事情经过证明案件案发经过;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非正常户认定表、证明、企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单证明其接受开封市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9份及查询到58份已经认定抵扣的情况;尉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经营场所、河南省尉氏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采集及纳税人资格认定情况表证明开封市**有限公司情况;尉氏县大营镇史家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史卫俊租赁土地情况;河南省尉氏县国家税务局出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证明开封市**有限公司发票开具情况;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及开封**有限公司提供企业明细账、收购商通讯录证明开封市**有限公司交易及运营情况;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关于“1.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1.05”专案犯罪团伙接受他人虚开统计、“1.05”虚开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其中涉及开封市**有限公司的情况;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关于**实业有限公司档案资料证明企业信息情况;2.证人卢某某、沈某某、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发票领取以及抵扣情况;证人丁某某、张某某、卓某某、黄某某、苏某某证言证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及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实业有限公司的情况;3.被告人史卫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卫俊在没有实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宝针

检察员:田文生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涉案财物随卷移送。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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