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Z695号
被告人史吉富,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0********,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村**组**号附**号。2008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0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吉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上午7时5 0分许,被告人史吉富至成都市成华区和美东路富丽东方8号楼3层的“主流网咖”内,趁被害人韦某某在该网吧15 8号机位上网熟睡之机,将韦某某放在电脑桌面上的一部深蓝色华为P 40 型手机( 内存256G) 及一部黑色华为10型手机(内存128G )盗走,并销赃耗用。
2020年9月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史吉富至成都市成华区邛崃山路的“必好云天网吧”内,趁被害人胡某某在该网吧4 8号机位上网熟睡之机,将胡某某放在左边裤包内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 内存128G )盗走,并销赃耗用。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吉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吉富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对被告人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史吉富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进行量刑处罚,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跃平
2020年 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成都市新都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光盘一张。
3.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提票一张,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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