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史和平,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5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武乡县**乡**村*号。2019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武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和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史和平向他人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后,除自己吸食外,在武乡县**乡**村的家中向多人多次出售。
1.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史和平在其家中向史某甲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次,被告人史和平共收取现金230元。
2.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史和平向史某乙出售毒品甲卡西酮3次,被告人史和平共收取现金150元。
3.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史和平以1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出售毒品甲卡西酮1包。
4.2019年以来,被告人史和平在其家中向张某某出售毒品甲卡西酮2次,向李某乙、李某丙出售毒品甲卡西酮各一次,被告人史和平共收取现金4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史和平共向他人出售毒品11次,获毒资共计880元。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史和平在武乡县**乡**村的家中容留史某甲吸食毒品三次、容留史某乙吸食毒品三次。
2019年12月6日,武乡县公安局在武乡县**乡**村史和平的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电子称2台,塑料自封袋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史某甲、史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史和平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和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和平违反国家毒品管制,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和平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史和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史和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成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史和平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43页;
3.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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