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872号
被告人史国清,曾用名史美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78********,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号。因盗窃,于2008年8月24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窝藏、转移、代销赃物,于2010年11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盗窃,于2011年6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1年7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匕首一把;因盗窃,于2012年7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4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国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史国清至临海市**街道**路口**水果店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店内货架上的两条黑色软利群香烟。经估价,两条香烟价值人民币670元。
2、2020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史国清至临海市白水洋镇**路**号**烟酒店窃得被害人王某某两条软中华香烟。经估价,两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260元。
2020年7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史国清在临海市洗菜桥30号常春旅馆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国清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国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国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国清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国清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国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史国清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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