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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小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360号

被告人史小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楼**座**室,系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8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小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陕西**茶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经工商登记变更为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后陕西**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许某某(已判决)。自2014年5月起,被告人史小明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伙同许某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陕西**建材有限公司西安上林**有限公司扩大经营为名义,以陕西**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方,通过业务员宣传介绍,利用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鉴定,截至案发时,陕西**投资有限公司共与71名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117份,合同金额人民币10256200元,已返还金额人民币170200元,未返还金额人民币10086000元(已扣除陈某甲20万元借条金额)。史小明于2018年5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借款合同、工商资料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寻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

3.集资参与人熊某某、靳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陈某甲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许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史小明的供述;

6.审计报告;

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小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琼英 2019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史小明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安康医院);

2、案卷1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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