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史峰(小名“小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宣城市**寄卖行**,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号,住宣州区**办事处**小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峰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6月3日、8月16日,本案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3日、9月16日侦查机关先后补查重报。同年5月16日、8月4日、10月17日,本案先后3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经张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唆使,被害人董某某欲用其名下婚前单独所有的宣城市宣州区**道**小区**幢**室房屋抵押借款。杜某某、刘某甲(均另案处理)、陈某某、张某某为骗取董某某钱款,虚构“行业规矩”、“服务费”名目,以介绍贷款为幌,在明知“过户抵押”会导致房屋被过户且负担高额费用而董某某无力偿还的情况下,经吴某某联系将董某某介绍至被告人史峰处办理“过户抵押”借款。刘某甲向董某某索要借款金额8%“服务费”,并应杜某某、陈某某请求,向董某某隐瞒杜某某、陈某某参与分配“服务费”的事实。
同年7月24日,杜某某、刘某甲、张某某、陈某某将被害人董某某带至被告人史峰及谷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宣城市**房产**路门店。史峰、谷某某利用董某某急需借款的心理,以借款额度较高为由,以借款60万元为饵,以“过户抵押”放贷方式为幌,隐瞒“过户抵押”回赎费用承担及无法还款后果,诱骗董某某办理“过户抵押”借款,并虚构“行业规矩”要求董某某承担涉案房屋过户费、“服务费”及对应借款利息。后董某某签订以60万元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史峰的《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60万元借条及对应收条,并将房屋过户至史峰名下。期间,史峰安排谷某某制作上述交易合同、借条等材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谷某某共制作3份《存量房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提交至宣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合同与史峰、谷某某保管的2份合同中关于涉案房屋过户税费承担记载不一致,且未将上述合同、借条交付董某某。后史峰安排员工将“服务费”48000元转至刘某甲账户,另扣除涉案房屋过户费用66588元、第一期利息16800元,将余款468612元转至董某某账户。上述“服务费”被杜某某、刘某甲、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瓜分。
同年11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董某某另归还1期利息后即无力承担上述巨额债务和高额利息,遂与刘某乙达成税前80万元出售涉案房屋的协议。后董某某、刘某乙共至宣城市**房产**路店内,欲与被告人史峰商量卖房还款事宜。史峰利用房屋已在其名下的优势,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致使董某某、刘某乙交易未果。后史峰以省去过户费为幌,利用董某某无力还款的困境,诱骗董某某以补价5万元的条件购买涉案房屋。史峰安排谷某某拟定2份成交价为80万元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及对应收条,并让董某某签字。另因无法立即交房,董某某以2000元每月租金的条件向史峰承租涉案房屋,史峰扣除第一月租金后向董某某支付48000元。经鉴定,涉案房屋2017年7月24日的价格为838699元。至2018年3月1日,董某某另支付史峰7000元租金。
2018年4月3日,被告人史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5月31日,被害人董某某出具对被告人史峰及谷某某、刘某甲的谅解书。同年6月2日,董某某与史峰签订协议,董某某支付史峰56万元,史峰将涉案房屋过户给董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刘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
4.被告人史峰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峰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34588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静
2020年3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史峰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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