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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庆斌盗窃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史庆斌,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村村委**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被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抢劫罪、诈骗罪于2010年被开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开封市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25日被开封市城西派出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月9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庆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22日下午,被告人史庆斌来到开封市祥符区**镇**街**号袁某某家中,将袁某某放在堂屋门口鞋架上的一个黑色挎包内的36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史庆斌的到案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了犯罪嫌疑人的前科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陈述了现金被盗的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庆斌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史庆斌对现场的指认情况及案发现场概貌;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4张证实了被告人的供述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庆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庆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期限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志磊

杨志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史庆斌现羁押于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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