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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建红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810号

被告人史建红,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建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建红与被害人陈某某是夫妻关系。2019年12月6日16的许,被告人史建红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档里因档口财务问题发生争执,后史建红用拳脚及不锈钢扫帚一根殴打被害人陈某某,致使被害人陈某某脾脏破裂(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八级伤残)。 2019年12月30日,史建红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病历资料、结婚证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史建红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5《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录像、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建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建红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建红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小侠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史建红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扫帚1根,暂扣于公安机关,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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