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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忠言盗窃案)_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史忠言,男,1973年10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310041634,汉族,文盲,无业,住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史忠言曾因盗窃,于2011年4月1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1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5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 2020年9月1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忠言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史忠言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贾某某、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史忠言,听取了被告人史忠言、值班律师潘婷及被害人贾某某、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忠言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8日上午,被告人史忠言在其乘坐的泗洪县天岗湖乡至泗洪县长途汽车站车牌号为苏NCA186的农班车上,窃得贾某某包内现金350元。

2.2020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史忠言在其乘坐的泗洪县瑶沟乡至泗洪县长途汽车站车牌号为苏NM5010的农班车上,窃得宋某某包内现金56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史忠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史忠言已返还被害人贾某某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忠言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忠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忠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忠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忠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忠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亮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附:

    1.被告人史忠言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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