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史忠言,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71973********,汉族,文盲,无业,住泗洪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史忠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11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盗窃,于2011年4月1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被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9年10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忠言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史忠言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潘某甲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史忠言先后三次在农班车上扒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3100余元。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6日上午,被告人史忠言在车牌号为苏N0****农班车上,用自带刀片,将被害人潘某甲手提包划开,窃得现金1800余元。
2.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史忠言在车牌号为苏NC****农班车上,扒窃被害人陆某某上衣外侧口袋内的现金400余元。
3.2019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史忠言在车牌号为苏NA****农班车上,扒窃被害人张某某包内现金9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制作提供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史忠言的供述与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忠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忠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郁敏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史忠言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