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史怀中,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2********,汉族,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武乡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彩先,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2100356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住武乡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系夫妻关系,2019年至2020年 5月期间,二人在武乡县**乡**村的家中等地共同向多人多次出售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儿”,其中:
1.2020年2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在家中以190元的价格向霍某某出售毒品“筋儿”2次2袋,其中史怀中、韩彩先各向霍某某出售1次。
2.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史怀中在家中以70元的价格向魏某甲出售毒品“筋儿”1次1袋。
3.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史怀中在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次1袋;被告人韩彩先在家中以3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出售毒品“筋儿”3次3袋。
4.2020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史怀中在家中以1280元的价格向梁某某出售毒品“筋儿”7次11袋。
5.2019年至2020农历正月期间,被告人韩彩先在家中以1315元的价格向韩某甲出售毒品“筋儿”10次。
6.2019年夏天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以1000元的价格向李某甲出售毒品“筋儿”6次,其中史怀中在武乡县韩北乡韩北村牛场向李某甲出售毒品“筋儿”5次,韩彩先在家中向李某甲出售毒品“筋儿”1次。
7.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韩彩先在家中以1300元的价格向魏某乙出售毒品“筋儿”7次。
8.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韩彩先在家中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向李某乙出售毒品“筋儿”5次。
9.2019年秋天,被告人史怀中在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向韩某乙出售毒品“筋儿”2次2包。
10.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在家中以4500元的价格向魏某丙出售毒品“筋儿”3次共15克。
11.2019年12月,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在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出售毒品“筋儿”1次1包。
12.2020年3月,被告人韩彩先在家中以382元的价格向史某某出售毒品“筋儿”2次4包。
13.2019年夏天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怀中在家中以500元的价格向朱某某出售毒品“筋儿”5次5包。
2020年5月20日,武乡县公安局在武乡县韩北乡韩北村史怀中的家中将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276.82克。经鉴定,其中4.64克疑似毒品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155.77克疑似毒品检出咖啡因成分,116.41克疑似毒品未检出海洛因、甲卡西酮、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共向他人贩卖毒品54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称重记录等;3.证人证言:霍某某、魏某丙等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怀中、韩彩先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怀中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韩彩先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勇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史怀中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被告人韩彩先羁
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1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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