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史新雪,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生地北京市通州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新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5日,自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史新雪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养生会所内,谎称能帮助张某甲申请到北京新能源小客车指标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史新雪已退赔人民币1000元。
2019年4月,被告人史新雪谎称其任职的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以组织港珠澳双飞旅游团为由,骗取马某甲团费及风险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360元。马某甲在北京市通州区**小区**座**号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钱款转至史新雪账户。
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史新雪在北京市通州区**北里**号楼**号,谎称认识北京市公安局台湖派出所民警,以能托人将殴打马某乙的侄子吕某某的人刑事拘留为由,骗取马某乙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史新雪于2019年6月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地铁站停车场附近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梨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张某乙等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马某甲、马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新雪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新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新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史新雪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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