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342号
被告人史春元,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苏省沭阳县**乡**村**号。1999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1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常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5年7月30日因赌博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7年3月14日因赌博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0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8月15日因赌博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24日因吸食毒品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常州市天宁分局青龙派出所拘留;2018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高新分局安家派出所拘留;2018年8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钟楼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钟楼分局邹区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经济开发分局芙蓉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天宁分局青龙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天宁分局兰陵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钟楼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6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钟楼分局南大街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8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钟楼分局新闸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8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2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3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高新分局西夏墅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经济开发分局横林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4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经济开发分局龙虎塘派出所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2020年6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天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春元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天台县公安局因被告人史春元吸食毒品成瘾决定对史春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当日史春元被天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押送至台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因史春元为逃避强制戒毒事先吞食打火机金属罩和针等异物无法收押,遂带回天台县公安局办案中心。7月17日上午,天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徐某某和奚某某等人一起依法将史春元带至天台县人民医院内镜中心治疗,根据治疗流程,取出异物手术前需对史春元进行麻醉,史春元为了逃避强制戒毒所对其收押极度不配合治疗,医生无法打针,公安民警将其强行按住并试图控制住史春元,在控制过程中史春元反抗,并导致公安民警奚某某的双手多处被划伤,徐某某的右手大拇指被咬伤。经鉴定,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程度,奚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史春元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病历、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庞某某、陈某某、洪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奚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史春元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春元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春元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发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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