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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晓伟故意伤害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史某某(又名:某某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黑龙江省大庆市**********号。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月15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30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五天;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4日被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于2016年11月8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冯某某以给李某某的女儿找工作为由,收受李某某的钱款,后来没有给李某某的女儿找到工作。

2017年3月6日9时40分左右,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带着被告人史某某前往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别墅,等待冯某某。10时左右,冯某某与其朋友来到别墅后,李某某与冯某某发生了口角、争执,让其还钱,并殴打被害人冯某某,被告人史某某也对冯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右侧第2、3肋骨骨折。后来,李某某让张某某、史某某与冯某某一起外出筹措钱款。经法医鉴定,冯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电子回单、个人转账明细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属于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鉴于累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若在判决前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召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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