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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乙、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单位徐州**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单位地址:丰县**路东、**路南,法定代表人史某甲

诉讼代表人史某甲,男,1990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0********,联系电话:1475137****。

被告人某乙,男性,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50********,汉族,小学文化,徐州**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街道******号。被告人史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2197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郓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乙、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5日本院要求丰县公安局补充移送起诉被告单位徐州**服装有限公司,当日由丰县公安局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2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史某乙作为被告单位徐州**服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经何某甲、何某乙(均另案处理)介绍,支付一定开票用,自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山东郓城**纺织有限公司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101609.15元。

被告人史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上交涉案款六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上交涉案款三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单位徐州**服装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史某甲、史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乙、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徐州**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徐州**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史某乙、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克会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乙、李某某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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