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史某,男,1994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路*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史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月**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在六枝特区新窑镇吃饭时喝了白酒,次日凌晨2时许,史某一人从新窑镇驾驶贵BAN582号小型面包车沿贵烟线往云盘方向行驶,于次日凌晨3时20分行驶至贵烟线166公里100米(政府红绿灯)处等待交通信号时因酒醉严重在车上睡觉,后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史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1mg/100mL。2020年8月10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史某的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贵明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史某现居住于六枝特区九龙街道致富路23号附1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6.查扣的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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