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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79********,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城关乡马某某11队616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2年7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41975********,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

以上二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0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本案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南阳路分局经某某,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史某某、刘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史某某伙同刘某甲在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锦江之星酒店后面的一出租屋内,雇佣王某某(另案处理)望风,并购置麻将桌、麻将、筹码牌等赌博工具开设赌场。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扣押八百张筹码牌、四十张麻将、四个骰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刘某甲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视听资料;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告人刘某甲共同实施的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史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到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勇

代理检察员:张春红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刘某甲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某某二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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