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史**,男,1 9 **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 1 2 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现住在河南省桐柏县平氏镇**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 01 7年1 0月31日被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 0 0元;2 02 0年04月1 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史**,男,1 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 1 1 3**,汉族,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桐柏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4月14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史**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史**、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期间,被告人史**伙同史**到桐柏县平氏镇雷庄村熊庄组北边苗圃地李**的房屋处,史**用工具将该房屋房门锁具撬开后两人进入房间内,将房间里的1台电视机和1个电饼铛盗走,后史**将电视机以2 0元的价格卖给桐柏县平氏镇雷庄村一废品收购点(该电视现已无法追回),电饼铛放在自己家中。经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张**等人证言;
3、桐柏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4、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证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伙同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王玉新
检察员:李晓梦
二0二0年十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史**、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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