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案发前个体经营手工制品,出生地河南省柘城县,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园**号楼**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史某某,商定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和尚(蓝、绿)鹦鹉各1只并预付史某某定金1000元。后被告人史某某自霍某某(另案处理)处以900元的价格收购和尚(蓝)鹦鹉1只并转卖张某某。同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向史某某支付尾款1000元并催要和尚(绿)鹦鹉,因被告人史某某收购未果,双方交易未完成。同年3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登陆闲鱼交易平台及百度贴吧发布信息,欲将其在本市南开区家中饲养的上述和尚(蓝)鹦鹉出卖。同年3月1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地将其传唤到案,并查获和尚(蓝)鹦鹉1只。经鉴定,和尚鹦鹉 Myiopsitta monachus 属于鹦鹉科 Psittacidae,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同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在本市津南区将被告人史某某传唤到案,并查获小太阳鹦鹉1只。经鉴定,无法确定所属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涉案和尚鹦鹉(照片);
2、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案件照片、截图,天津市野生动物救护驯养繁殖中心接收证明,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的证言,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6、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收购、出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君玮
检察官助理:姜宁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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