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被告人杨某某处非法购买硫酸3100斤,史某某向杨某某支付货款4750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史某某没有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仍违反国家规定向史某某销售硫酸3100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史某某、杨某某的供述;2.书证: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信等;3.辨认笔录;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情节较重,被告人杨某某违反规定,明知史某某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备案仍向史某某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硫酸,情节较重,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增兵
检察官助理:杨聚国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杨某某现住本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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