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1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9日至4月12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8时许,被害人武某某手机收到冒充被害人女儿、学校老师身份的QQ信息,对方以交纳培训费为由,骗取武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中国工商银行内,向对方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户名:杨某乙,卡号:62220319010******)转账人民币64000元。
经查,以上钱款到账当日,被告人杨某乙伙同杨某甲、史某某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商业银行岳麓支行等地将人民币63900元取出。
被告人杨某乙于2020年1月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雨花亭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杨某甲于同年1月7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史某某于同年1月8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手机等物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史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银行取款录像;6.辨认笔录:被告人史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7.其它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甲家属已向被害人吴某某退还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杨某甲、杨某乙,明知涉案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仍通过提供银行卡、银行取现等方式予以转移,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滔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适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书》三份;
6.换押证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