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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王某甲等重大责任事故罪)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史某某(曾用名史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3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路**,现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26日,我院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现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25日,我院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号,无业。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9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同年12月25日,我院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和2020年3月13日两次将案件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和2020年4月1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武汉市****综合开发公司中标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路的**创业城排水改造工程项目。2019年8月,被告人史某某经人介绍入场该项目,并雇佣被告人王某甲作为*甲现场**。2019年9月11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和被害人余某某万某某对该工程进水井和闸门井基坑进行混凝土垫层施工。其中,被害人余某某万某某负责在基坑东北角清理泥土、制作挡泥板,被告人王某乙负责操作挖掘机在基坑外用挖斗往基坑底部运送混凝土,王某甲负责在基坑东南角平整混凝土。18时30分左右,基坑东北角方向的土方突然坍塌,将余某某万某某埋压。王某甲立即报告被告人史某某,*乙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119救援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组织**参与救援。余某某万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组认定及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确认,事故直接原因是现场工作人员将用于基坑支护的拉森板桩违规拔出,造成基坑事发时无支护措施;基坑底部积水未及时抽出,泡涨基坑侧壁导致基坑边坡自稳能力下降;同时,基坑边坡侧违规堆放大量浮土和挖掘机超载施工也是造成此次坍塌事故的重要原因。

2019年9月11日19时许,110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主动随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同年9月12日,受被告人史某某家属委托,史某某朋友周某甲分别与被害人余某某万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分别赔偿被害人余某某家属人民币145万元、赔偿万某某家属人民币120万元,被害人余某某万某某家属对此事故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死亡证明、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周某乙李某甲王某丙周某丙熊某某刘某乙明某某、方某某、孟某某李某乙周某甲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2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霞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0716****,保证人:肖某某,联系电话:1527255****。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街**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70715****,保证人:桂某某,联系电话:1538710****。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753704****,保证人:朱某某,联系电话:18942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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