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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55号 

被告人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7 ********,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乡***行政村***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理**,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97 ********,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周口市**区******区**村***号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理**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晚20时许,被告人史**、理**与刘*甲、朱*甲、刘*乙、朱*乙、朱*丙、刘*在***乡农村信用联社南边的烧烤摊吃饭喝酒,期间刘*甲通过手机联系其男朋友王*,让其过来接她回西华,在通话期间,刘*乙和王*发生争吵,随后王*和屈**、李**驱车赶到***乡农村信用联社门口,王*下车后即手持西瓜刀对朱*甲一方进行攻击,用刀将朱*甲的上衣衣服砍烂,但刀也掉在了地上,随后被告人理**、史**二人共同殴打屈**并造成屈**受伤,经鉴定,屈**伤情系轻伤。后双方达成协议,相互对对方谅解,要求不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刘*乙、朱*乙、朱*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理**、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害人屈**陈述;

5.伤情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理**、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理**、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年12月14日 

附:1. 被告人理**、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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