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合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和**小区。被告人史某某因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0月20日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聂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史某某、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6月23日在值班律师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苑士举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至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史某某伙同聂某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从山东购入汽油,将汽油分装在两辆小货车(皖AM****、皖A*****)和红色铁罐内,用两辆改装后的面包车(已灭失)向肥东私家车车主、巢湖边渔民兜售汽油。两被告人第一次付款149684元在山东购买汽油30余吨,非法获利1万余元;第二次付款160480元在山东购买汽油32.99吨,在分装过程中发生火灾,部分汽油被燃烧,剩余部分被查扣。
被告人史某某、聂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2020年4月13日到肥东县公安局桥头集派出所投案,两被告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过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聂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非法购进成品油(汽油)予以转卖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史某某、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聂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高秀萍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3册、证据材料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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