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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董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广场**幢**单元**室。被告人史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9月被罚款500元;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81********,回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号**室。被告人董某某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被罚款500元。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城**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村**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宿舍**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赌博,于2017年5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曾因赌博,于2018年3月被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常州市天宁区**广场**单元(**座)**室先后摆放打鱼机2台,共计16个机位,聘请被告人孙某某在店内负责帮客人上分、退分、兑钱,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600元、被告人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 14100元、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800元。经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上述二台打鱼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扣押的赌博机、钥匙等物证;

2.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7.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孙某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董某某、余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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