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78********,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县**镇**村*街*排*号,个体经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1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唐山市**县**街**社区**楼**栋*门***号,无业。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12月16日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葛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上午,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葛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四人相约去打野鸟。被告人袁某某驾驶白色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冀B**BR*)拉着上述人员先后在唐山市**县***镇附近和曹妃甸区**镇***小区由被告人史某某使用气枪射击野生鸟类,被告人葛某某等人将击落的10只野鸟捡拾放入车内袋子。经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史某某使用的是以高压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0只野生鸟类中,1只为珠颈斑鸡,是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其余9只为鸽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气步枪壹支;铅弹贰拾个;车牌套贰个;鸽子玖只、斑鸠壹只;丰田普拉多越野车(车牌号冀B**BR*)壹辆;
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通告、户籍证明信、办案说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葛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葛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禁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袁某某、葛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史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对被告人袁某某、葛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秀玲 张建新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曹妃甸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葛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