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郭某某滥用职权、受贿、钟某某滥用职权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5〕302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5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鞍山市**局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区**栋**单元**号,因滥用职权、受贿嫌疑,于2015年5月1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社**,鞍山市**委员会**处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区**小区**号楼**号,因滥用职权、受贿嫌疑,于2015年5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111971********,汉族,初中文化,辽宁**场原副**、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区**镇**村(金家岭)513号,因滥用职权嫌疑,于2015年5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经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5月2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时任鞍山市**局(鞍山市**局)**的郭某某、鞍山市**局**处**的史某某负责2012年鞍山市中央财政**产品**项目评分、复核、验收工作,项目评分、复核、验收工作是国家补助款发放的必要条件之一。郭某某、史某某在对鞍山市**区**场的项目评分、复核、验收过程中,在该养殖场年出栏肥猪数量没有达到补贴项目规定的5000头、能繁母猪存栏没有达到300头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认定宏顺达养殖场符合**产品生产扶持资金申报标准,使本应该不予验收的**场通过项目评分、复核、验收程序,并且非法获取国家补助款50万元。

时任鞍山市**场**、法定代表人的钟某某在申报2012年鞍山市中央财政**产品**资金过程中,在明知**场2012年出栏肥猪数为0,能繁母猪存栏不足300头的情况下,采取捏造申报材料、窜改企业账目、假造检疫合格证明等手段、利用郭某某、史某某职务便利,使**场通过项目评分、复核、验收,并非法获取**产品生产扶持资金50万元。

2012年**项目复核、验收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场**钟某某的请托,帮助其通过项目评分、复核、验收,最终使**场非法获取生产扶持资金5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收受钟某某给予的1万元人民币;

2012年**项目复核、验收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场**钟某某的请托,帮助其通过项目评分、复核、验收,最终使**场非法获得生产扶持资金50万元,被告人史某某收受钟某某给予的1万元人民币;

2012年**项目复核、验收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接受**县**合作社**李某甲的请托,帮助其通过项目评分、复核、验收,并共同收受李某甲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万元;

2012年**项目复核、验收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场**范某某的请托,帮助其通过项目评分、复核、验收,并共同收受范某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万元;

2012年**项目复核、验收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场**白某某的请托,帮助其通过项目评分、复核、验收,并共同收受白某某给予的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各分得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史某某在对鞍山市**合作社申报2013年**项目申报的项目评分、复核、验收过程中,在明知该合作社距离居民区没有达到500米的考核标准、厂区门口没有消毒池、没有自动光照控制系统的情况下,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认定**合作社符合**申报标准,使本应该不予验收的**合作社通过项目评分、复核、验收程序,并且非法获取国家补助款5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某某、某某某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财产损失50万元;被告人史某某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财产损失100万元;被告人郭某某收受钟某某、李某甲、范某某、白某某等人贿赂共计7万元;被告人史某某收受某某某、李某甲、范某某、白某某等人贿赂共计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务员登记表一份、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文件两份、干部任免审批表三份、公务员登记表一份、户籍证明三份、交代材料三份、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通知复印件一份、农业部办公厅通知复印件一份、管理考核指标表复印件一份、技术考核表复印件一份、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复印件一份、项目实施方案及附件复印件一份、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一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一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一份、示范创建单位指标分配表一份、标准化示范场评分标准一份、示范创建单位加分表一份、示范创建单位申报书(样式)一份、鞍山市**场辽宁省2012年**项目申报书复印件一份、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复印件一份、鞍山市2012年**项目验收单9份、辽宁**场即鞍山市**场出具的销售收入明细账复印件一份、**场出栏数统计表一份、鞍山市财政局预算指标通知复印件一份、**合作**项目补贴支付凭证、发票及专项资金前期使用情况凭证复印件一份、专户拨款通知单复印件一份、**场畜产品项目补贴支付凭证、发票及专项资金前期使用情况凭证复印件一份、岫岩满族自治县财政局出具的**场畜产品项目补贴支付凭证、发票及专项资金前期使用情况凭证复印件一份、鞍山市**场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鞍山市**合作社辽宁省2013年**项目申报书复印件一份、**场企业档案信息复印件一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复印件一份、电汇凭证复印件一份、鞍山市**合作社请示复印件一份、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一份、储蓄明细清单复印件一份、扣押决定书三份、扣押财物清单三份、移送扣押财物清单一份、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八本;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丁某某、李某甲、范某某、张某某、关某某、杨某某、白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被告人郭某某、史某某职务便利,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曹砾月
检察员:  刘  梦

2015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史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被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