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陆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75********,汉族,文盲,起重机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陆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早上7点多,江苏**建设有限公司颐景园项目实际负责人吴某某安排**劳务公司生产经理陶某某、副经理陆某某到13号楼下电梯井钢护筒。后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史某某及陶某某一起到13号楼察看现场,确认了作业地点。在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被告人史某某违反操作规定,没有将支腿全部展开,就吊放钢护筒,被告人陆某某在现场进行指挥,在其叫史某某将钢护筒重新拉高时,汽车吊发生侧翻,砸到在电梯井基坑附近清理渣土的杨某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12.17”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1.史某某违章操作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2.陆某某协助陶某某负责生产,不但没有制止违章吊装作业,还协助史某某对汽车吊的支腿进行违规支撑,是事故的重要责任人。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史某某打电话报警。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已经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陆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陆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陆某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陆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法院

检察官:蔡安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路**小区13幢**室。被告人陆某某现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