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一部普刑刑诉〔2019〕43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71979********,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路**号**号,现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楼**室。2003年10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4年10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19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现住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楼**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史某某伙同其情人被告人韦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分拆成若干零包后在平塘**老**厂**室二人住处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韦某乙、吴某某、韦某丙、石某某等人。吸毒人员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然后二人从其住处将海洛因零包用卫生纸包裹后扔给吸毒人员,二人通过此种方式长期贩卖毒品海洛因谋生。2018年5月16日,史某某将一个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海洛因零包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后王某某在返家时被查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0.34克。2019年2月,韦某甲贩卖600元钱的海洛因零包给韦某乙,后公安机关在韦某乙身上及家里查获其吸食剩余的海洛因共计0.2克。2019年6月18日,公安机关在平塘县高速收费站将史某某、韦某甲抓获,随即对二人住处进行搜查,从二人住处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2.02克,疑似毒品冰毒25.73克,疑似毒品麻古8.69克。
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史某某住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麻古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王某某、韦某乙身上查获的疑似毒品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搜查笔录、提取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4毒品称量记录及照片;5.指认、辨认笔录;6.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报告;7.史某某车辆轨迹图、账户流水7.韦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8.被告人到案经过、户籍证明;9.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其情人韦某甲长期在平塘县县城以贩卖毒品海洛因为生,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数量共计12.56克,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史某某非法持有冰毒25.73克,麻古8.6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
2019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韦某甲在平塘县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有关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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