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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鲁某某等盗窃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20号

被告人史某某,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镇**村**营**号)。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鲁某某,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里**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乡**村**庄**号)。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城**栋**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于2019年10月至11月,经合谋并约定所得利润平分,在被告人鲁某某、赵某甲负责从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仓库驾驶货车运输棉花至江阴市**镇**纱业有限公司的途中,利用车辆停放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张杨公路和中港南路交界处的**会所门前过夜的时间段,由被告人鲁某某、赵某甲采用徒手抓、蛇皮袋装、被告人史某某负责接应并销赃等方式,窃得被害单位江阴**纱业有限公司棉花共计4200余斤,价值人民币250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鲁某某、赵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在各自驾驶货车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保税区**仓库运输棉花至江阴市**镇**纱业有限公司的途中,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张杨公路和中港南路交界处的**会所门前,采用手抓、袋装等方式窃得棉花10余斤,价值人民币120余元。

2.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于2019年10月15日,经合谋,在江苏省张家港市张杨公路和中港南路交界处的**会所门前,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单位江阴**纱业有限公司棉花800余斤,价值人民币4800余元。

3.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于2019年11月4日,在上述同样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单位江阴**纱业有限公司棉花1200余斤,价值人民币7200余元。

4.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于2019年11月5日,在上述同样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单位江阴**纱业有限公司棉花1200余斤,价值人民币7200余元。

5.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于2019年11月18日,在上述同样地点,采用上述同样手段,窃得被害单位江阴**纱业有限公司棉花1000余斤,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

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退赔人民币2.6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物证照片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销合同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戴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负责人赵某乙、季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鲁某某、赵某甲、史某某的供述;

6.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赵某甲、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鲁某某、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区**栋**室被告人鲁某某现取保候审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里**号被告人赵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城**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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