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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街道**居民组,现租住庐江县**镇**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6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7时10分,被告人史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皖QG3370号“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加装水罐)在庐江县罗河镇王庄村王庄桥下取水后,向前移动车辆至上坡处停车时,车辆向后溜车,与车后朱某某及桥边混凝土防护墙发生碰撞后挤压,造成朱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骨盆及左大腿创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史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警单、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证明等;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在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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