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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史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高平市**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高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高平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史某甲驾驶晋E****3小型普通客车沿坪曲线由西向东行驶至94km+600m(高平市原村乡章庄村老三大盘鸡门口)处,撞到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造成醉酒后在车上睡觉的毕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史某甲驾车逃逸。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8mg/100ml。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1、毕某某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伴大小便失禁为重伤一级。毕某某第4胸椎椎体、左侧横突、棘突骨折及第3胸椎椎体向左前滑脱为轻伤二级。3、毕某某右侧胸腔积液为轻伤二级。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史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毕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1月10日,毕某某在家中死亡。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毕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造成截瘫后,全身抵抗力下降,同时治疗及护理情况欠佳,继发全身感染,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人史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向被害人的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证人宋某甲、史某乙、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波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甲现住原籍,联系电话1375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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