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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012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1********,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28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同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驾冀BY****小型轿车,沿丰董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道口路段,为躲避从西向北左转弯驶入丰董公路杨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汽车,因刹车失稳车辆驶入逆向与相对方向焦某某驾驶的冀BW****/鲁R****挂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冀BY****小型轿车、冀BW****/鲁R****挂车辆受损,冀BY****小型轿车车上乘员刘某某、李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陈某甲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史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史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焦某某、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多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刚

2019年9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四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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