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现住:怀仁市**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同日被怀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8时14分,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晋F****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怀义街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仁德家园C区附近时将行人袁某某撞倒,造成袁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怀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史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在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在怀仁市仁德C区附近,发生一起小轿车将一行人撞倒的交通事故。
2、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史某某驾驶晋F****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肇事的事实。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史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史某某在肇事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驾驶资格为C1。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世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