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本市钟楼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晚,驾驶苏D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钟楼区星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港花园段时,与人行横道上步行至此的被害人毛某某、袁某某相撞,致被害人毛某某、袁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毛某某经送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7日死亡。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毛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袁某某之伤为轻伤一级。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认定:被告人史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钟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钟楼大队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栾谋勇
检察官助理 厉俊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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