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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出生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身份证号码:1323297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排**号,现住址:广西合浦县**区**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 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8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被害人王某甲沿兰海高速公路由广西往广东方向行驶,行驶至2180公里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路边的桂E****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桂E****8号挂车的尾部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史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认定,史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史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3mg/100ml。案发后,史某某己赔偿被害人王某甲家属25万元并取得王某甲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2.证人李某某、蔡某某、路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检验报告、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合浦县**区**厂,联系电话:130********;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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