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新郑市**镇**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021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未知名路郭店镇**至021乡道中段,与行人王某某同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A*****小型普通客车损坏, 2019年7月4日,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2019年4月3日,新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 交通事故认定书;4.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笔录; 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向红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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