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泗阳县**乡**村**组**号(户籍地同居住地)。被告人史某某曾因赌博,分别于2012年5月11日、2013年2月17日分别被泗阳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叁仟元。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泗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我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3日被该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搭载他人沿泗阳县张家圩镇十一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祁向路交叉路口处时,撞到沿祁向路由南向北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自行车,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史某某驾车逃逸,被害人张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5日死亡。经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死因系颅脑损伤;经泗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史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史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取得张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谅解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郑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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