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村**区**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獭兔养殖基地**期养殖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达拉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无号牌恒胜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装杂草并载乘逯某某,沿达拉特旗风水梁镇Y201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某甲家北侧限高架时,逯某某头部撞于限高架,后史某某驾车沿达拉特旗风水梁镇三眼井村王某乙家门前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王某乙家门前水泥路弯道处时,逯某某掉落地面。事故造成逯某某死亡,史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结果,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国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婷
检察官助理:李琴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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