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958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黄沙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14时03分许,犯罪嫌疑人史某某无证驾驶牌照为渝D9***0的黑色晶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方向往解放碑方向行驶至民生路巴渝世家人行横道时,车头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龚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龚某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史某某发现险情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并打电话呼叫急救车,后被公安人员带回接受调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史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到案后,史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佘谋谋、何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史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史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