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地山东省胶州市九龙街道**村**号。2004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6月27日因盗窃被胶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1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史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胶州市温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于某某相撞,致于开君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史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同年11月21日到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认定,被告人史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学庆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史某某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