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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史某某交通肇事案)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5号_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史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9日09时20分,被告人史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冀D**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丁庄村与西王封村交叉口时,未遵守让行规定,撞上驾驶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史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未履行报警义务,群众报警后,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到场勘查现场。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史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史某某于2020年07月19日11时40许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史某某户籍及前科证明、被害人李某甲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广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书、120接处台账;

2证人贾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史某某、史某某、刘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大名县中医医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史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未履行报警义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会涛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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