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史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县,住山东省**市**区**村,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被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史某某为帮助滕某某办理****公司**分公司的入职手续,通过微信联系到闫**(已判刑)为滕*伪造山东省****中学电子版毕业证书,该毕业证书电子版打印后被用于办理滕某某入职手续使用。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史某某通过微信向闫**支付办证费用32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史某某由侦查机关传唤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说明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毕业证书等书证;2.证人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史某某、闫**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强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史某某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市**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12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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